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離婚時的股權如何分割,離婚時的股權如何分配。

離婚時的股權如何分割,離婚時的股權如何分配。

股權是壹種成員權。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權具有組合性和資本性的特征。夫妻壹方持有公司股權,未登記股東不壹定具有公司股東身份。即使夫妻雙方達成了持股協議,未登記股東也不擁有表決權、經營權、投資分配權等與身份相關的權利。因此,股權的不可分割性決定了它不同於壹般的財產權。股權是壹種復合權利,具有身份和財產屬性。我們來梳理壹下離婚中的股權分割。

第壹,工商登記的持股比例不等於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這壹點在“夫妻公司”中尤為明顯。工商登記中約定的夫妻持股比例只是為了工商登記的需要,具有登記公示的效力,也是基於公司法的規定;但在處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時,應首先適用婚姻法。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的財產約定時,應當適用法定* * *財產制,即無論工商登記中約定的股權比例如何,股權整體歸夫妻雙方所有,在沒有特殊情況下,夫妻壹方可以享有壹半的股權或者相應的財產權。如果工商登記的股權比例是夫妻關於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夫妻應當在股權工商登記之外達成書面財產協議,明確約定股權比例為夫妻財產中股權部分的分割比例。

第二,夫妻壹方可以不經另壹方同意,單方處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股權。未登記股東無權幹涉股權的處分,但股權也是壹種財產權,其對應的財產權屬於夫妻同壹財產範疇。根據《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登記股權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對抗未登記股東的配偶。此外,股權屬於商法規定的範疇,股權交易人應當遵守商事外在主義,即壹個善意第三人將工商登記的股權作為真實權利人進行信托,而不需要花費巨大的成本去調查真實權利人,調查難度極大。

三。離婚中股權的具體分割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夫妻壹方以壹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出資額分割,另壹方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的配偶,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夫妻就出資的轉讓份額、轉讓價格等事項達成協議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以同等價格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或者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聲明。

上述第十六條的前提是,在冊股東願意轉讓部分或全部股份,堅決不同意股份轉讓,且不能就股份價值達成壹致意見的,法院可以委托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影響股價的因素主要包括公司的凈資產和凈利潤。

四。處置上市公司股票、債券、基金等財產,離婚雙方能夠協商確定價值的,繼續持有壹方對另壹方的賠償。如果不能達成壹致,法院可以對上述財產進行量化分割。

五、屬於婚前壹方持有的公司股份或婚後以個人財產購買的股份,這部分股份的投資收益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參與分割。

不及物動詞登記在公司名下的財產、房產、車輛分割離婚訴訟中,壹方主張登記在公司名下的財產、車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參與離婚財產分割。應該怎麽做?首先要明確,物權登記只是權利的證明,登記的物權和真實的物權往往是不壹致的。壹方需要證明房產或車輛的實際出資來源於夫妻同壹財產,且僅登記在公司名下。然後法院認定房產和車輛的實際權利人為離婚當事人,此時可以夫妻身份參與分割。否則,房產是公司財產,即使當事人享有公司股權,也不能直接要求分割屬於工資財產的房屋、車輛。

七。股權持有協議中股份的處理:配偶壹方提出分割公司股權,但另壹方為他人持有股權。在這種情況下,提出分割股權的壹方,除非有證據證明股權持有協議是虛假的,否則無法獲得法院支持。因為對方沒有名義上的股權所有人,但法律承認股權持有協議的效力,真正的股權所有人享有股權尤其是財產權。提出分割的壹方可以主張分割名義股東因持有協議而獲得的那部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