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產總額,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萬元;
2、職工人數,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
3、納稅指標,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符合上述三個標準的為小微企業,統稱為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家族式企業。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政策,減免稅收近100億元。中小企業分為中型、小型和微型三種。具體標準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適用行業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工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業、零售業、運輸業(不含鐵路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互聯網及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業。未列出的其他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等。).
:什麽是中小企業、小微企業、小型微利企業?
1.中小企業概述: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和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2.小微企業概述: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
3.小型微利企業概述:指個體戶(包括無薪家庭雇工)和個體經營的小型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十壹條國家實行有利於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按照規定實行緩征、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措施,簡化稅收征管程序,減輕小微企業稅收負擔。第十二條國家對小微企業實行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優惠政策,減輕其負擔。第二條本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人員較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負責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