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旅遊規劃編制要以國家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為依據,以旅遊業發展方針、政策及法規為基礎,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相適應,與其他相關規劃相協調;根據國民經濟形勢,對上述規劃提出改進的要求。 2 旅遊規劃編制要堅持以旅遊市場為導向,以旅遊資源為基礎,以旅遊產品為主體,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方針。 3 旅遊規劃編制要突出地方特色,註重區域協同,強調空間壹體化發展,避免近距離不合理重復建設,加強對旅遊資源的保護,減少對旅遊資源的浪費。 4 旅遊規劃編制鼓勵采用先進方法和技術。編制過程中應當進行多方案的比較,並征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尤其是當地居民的意見。 5 旅遊規劃編制工作所采用的勘察、測量方法與圖件、資料,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 6 旅遊規劃技術指標,應當適應旅遊業發展的長遠需要,具有適度超前性.。技術指標參照本標準的附錄A(資料性附錄)選擇和確立。 7 旅遊規劃編制人員應有比較廣泛的專業構成,如旅遊、經濟、資源、環境、城市規劃、建築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