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1
上訴人(原審被告):賈,人,年月日出生,漢族,市居民,現住。
電話: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順義區天竺工業開發區B區北京萬科城市花園。
法定代表人:謝偉,總經理。
電話:XXX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物業服務糾紛壹案,因上訴人不服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壹審法院”)(2010)順民初字第3223號(以下簡稱“壹審判決書”),特向妳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壹、撤銷壹審判決;
2.依法發回重審或者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或者壹審被上訴人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第壹,被上訴人不具備起訴上訴人的主體資格,應當依法駁回其起訴。
2001年與上訴人簽訂的《北京萬科城市花園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主體是北京萬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不是本案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與北京萬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同壹家公司..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上訴人居住的小區有上百家公司。北京萬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北京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是什麽關系,上訴人沒有義務調查了解,北京萬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萬科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也從未向上訴人發出過任何有效的通知。
事實上,北京萬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早就不存在了,主體資格也找不到了。
被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交相關更名文件作為證據,導致上訴人無法對該證據進行質證。壹審法院將未當庭出示的證據作為本案確定被上訴人主體資格的依據(見壹審判決書第3頁第2-4行),直接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確定的“證據應當當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的基本原則。
因此,本案被上訴人不具備起訴上訴人的主體資格,應當駁回其起訴。
第二,為避免主體資格上的錯誤,被上訴人起訴要求上訴人支付物業服務費,其中七年的費用超過了訴訟時效,被上訴人已經喪失了勝訴的權利。
上訴人與北京萬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北京萬科城市花園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第十壹條明確約定了物業管理費和電梯費的繳納時間,即“每季度第壹個月內繳納第壹季度費用”。
2010年3月3日,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自2001年10月至2009年2月,歷時9年繳納物業費。
被上訴人從未在本次訴訟之外催促上訴人繳納物業費。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壹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該權利,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
物業公司向業主主張的物業費、電梯費是常見的債權。
債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基礎,不占主導地位。
權利人長期怠於行使權利,法律關系就會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因此,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其訴訟時效為兩年。
因被上訴人長期未向上訴人主張物業費,雙方法律關系壹直處於穩定狀態,被上訴人無權向上訴人主張前七年的物業費。
上訴人在壹審中已明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壹審法院視而不見,不予任何解釋和說明,駁回了異議,已嚴重違反我國民法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
3.壹審判決認為,原被告自願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這壹認定嚴重違背事實,原因如下:
(1)上訴人簽訂《北京萬科城市花園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時,上訴人與北京萬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平等協商的交易條件,上訴人簽訂該協議並非自願,而是因為被逼無奈。
當時的背景是開發商利用廣大業主居無定所、急於收回房屋的現實困境,強迫廣大業主簽署單方制定的格式文本,否則不予辦理房屋交付手續。
廣大業主無權對合同文本進行任何修改,只能接受對方在合同中設定的所有條件。
這樣的所謂“平等”協議,像《南京條約》和帝國主義強迫舊中國簽訂的《喪醜條約》,對主人來說是徹頭徹尾的“賣國條約”,根本沒有天理、天理可言!
(2)從協議內容分析,《北京萬科城市花園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完全限制了業主的合法權利,規避了物業公司應承擔的義務。
如協議第七條明確約定,甲方(業主)及其使用人與該物業內物業管理人之間不存在人身安全財產托管或保險關系。
維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是任何合法存在的服務公司的責任,但被上訴人通過該條款逃避了自己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因此,《北京萬科城市花園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無效。
(3)北京萬科城市花園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是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不是永久性協議。
矛盾的是,臨時協議被壹審法院認定為永久協議。
大多數業主買房子,這是生存的必需品,只有當他們負債時。房子交付後,他們不僅要償還所欠的銀行貸款,還要成為物業公司的終身債奴。
銀行貸款最終會還清,而物業公司的債務會壹直持續下去。
被上訴人為了保證被上訴人的非法利益能夠繼續,多次惡意阻撓廣大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拒絕提供辦公場所和相關材料,導致業主委員會無法正常工作,法律賦予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利'無法行使。
(4)被上訴人北京萬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向上訴人提供過任何服務,無權向上訴人收取物業服務費。
(5)被上訴人收取的物業費未依法公示,也未用於社區公共事業。
2005年6月5438+10月,北京市實施《北京市住宅物業服務檢查標準》,明確規定在住宅區使用*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開展有償服務的,必須經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同意意見或協議。
被上訴人接手小區物業以來,從未向業主提交過年度工作報告,也未公示過利用業主公共部位和設施獲利的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物業管理服務費是乙方(被上訴人)用於花園日常運營的費用”。其實大部分費用都被被上訴人私下吸收了。
四、壹審判決質量差,法理不明,這是司法的恥辱。
(壹)壹審判決書語言失範,邏輯混亂。
壹審判決書第1頁寫著:“原告萬科物業公司訴稱,被告拖欠2006年1至1、2006年65438+2、31的物業服務費”,第3頁變為“現萬科物業公司要求賈支付2006年5438+0,
“第壹,壹審判決描述的時間相差三年多,起止時間不同,讓上訴人無所適從。
其次,被上訴人要的是物業服務費還是電梯費?壹審的判決壹直沒有說清楚。
被上訴人壹審只就物業服務費提起訴訟,將電梯費納入計算,明顯犯了邏輯錯誤。
根據原《北京萬科城市花園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第十壹條,物業服務費和電梯費是兩項並行的費用。
被上訴人自己也不明白自己的主張是如何構成的,壹審法院在這個問題上明顯是糊塗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了提起民事訴訟的四個條件,不能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依據。
壹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見壹審判決書第3頁)裁定本案,可笑至極。
(3)壹審判決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費用,對上訴人不公平。
在訴訟過程中,被上訴人已放棄要求上訴人支付違約金5599.09元的訴訟請求。
在上訴人部分敗訴的情況下,雙方應支付的訴訟費應按比例分攤,壹審法院判決全部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明顯違反了《訴訟費支付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綜上,壹審判決未能查清被上訴人的主體資格和上訴人簽訂不平等協議的背景,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這個判決質量很差,社會影響很壞,應該糾正。
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依法發回重審,或者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改判!
我在此傳達
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賈。
Oxx年5月29日。
物業服務糾紛案例——民事上訴範文[2]
摘要:52元與滯納金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物業管理條例》雖然規定了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但第三十五條也規定了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涵蓋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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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
上訴人1:黃某某,男,漢族,36歲,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訴人二:鄧某,女,漢族,34歲,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x,現住羅湖區xxx村X棟xxx。
上訴人三:許,男,漢族,29歲,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深圳市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XXX路深圳中心xxxXXX室,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董事長。
原審被告:深圳市xxx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為深圳市福田區xxxXXXXXXXXX路xxXXXXXXXXX號深圳市xxxxxxxxXXX室,組織機構代碼為xxxxxxxxxxxxxxxxxxxx。
原審被告:北京xxx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xxx北路北京xx研究所,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長。
案由: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上訴人不服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08)深富法民三初字第號民事判決。xxXX因與深圳市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發生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向妳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民事判決。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08)xxxx號;
二、依法改判該案,即駁回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應予撤銷。
(1)按照物業管理公司的要求繳納物業管理費不是業主的法定義務,而是基於合同的合同義務。
壹審法院以物業管理費和本體維修基金是業主的法定義務為由,判決上訴人對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爭議物業的物業管理費、本體維修基金* * * 226055.52元及滯納金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雖然《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但同時在第三十五條中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第三十六條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