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權人與評估機構就評估的目的及範圍、價格等事項進行前期溝通;
2、評估機構展開工作,並搜集專利評估所需資料;
3、評估機構撰寫報告;
4、出具報告。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專利法》第六十六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系人或者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