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務部提出的判定高新技術產業的主要指標有兩個:壹是研發與開發強度,即研究與開發費用在銷售收入中所占比重;二是研發人員(包括科學家、工程師、技術工人)占總員工數的比重。此外,產品的主導技術必須屬於所確定的高技術領域,而且必須包括高技術領域中處於技術前沿的工藝或技術突破。根據這壹標準,高新技術產業主要包括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材料技術三大領域。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出於國際比較的需要,也用研究與開發的強度定義及劃分高新技術產業,並於1994年選用R&D總費用(直接R&D費用加上間接R&D費用)占總產值比重、直接R&D經費占產值比重和直接R&D占增加值比重3個指標重新提出了高新技術產業的4分類法:即將航空航天制造業、計算機與辦公設備制造業、電子與通訊設備制造業、醫藥品制造業等確定為高新技術產業。這壹分法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此外,加拿大認為高新技術產業的認定取決於由研發經費和勞動力技術素質反映的技術水平的高低。而法國則認為只有當壹種新產品使用標準生產線生產,具有高素質的勞動隊伍,擁有壹定的市場且已形成新分支產業時,才能稱其為高新技術產業。澳大利亞則將新工藝的應用和新產品的制造作為判定的顯著標誌。
中國目前還沒有關於高新技術產業的明確定義和界定標準,通常是按照產業的技術密集度和復雜程度來作為衡量標準的。根據2002年7月國家統計局印發的《高技術產業統計分類目錄的通知》,中國高技術產業的統計範圍包括航天航空器制造業、電子及通信設備制造業、電子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制造業、醫藥制造業和醫療設備及儀器儀表制造業等行業。
什麽是高新技術?高新技術認定的法定條件及範圍如何?
1991年,原國家科技部規定科技管理部門在下列範圍內確定為高新科技:
(1)微電子和電子信息技術。
(2)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3)光電子和光機電壹體化技術。
(4)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5)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6)能源科學和新能源技術。
(7)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8)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9)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10)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技術。
(11)其他在傳統產業基礎上應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高新技術範圍的確定將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而進行補充和修訂,由國家科技部頒布。
如何界定高新技術企業?
第壹條為了進壹步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參照國家科技部和廣東省科技廳有關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結合深圳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的各類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為專用名稱,高新技術產品系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根據國家科技部等部門公布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結合深圳實際公布的《深圳市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所列產品。
第四條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
(壹)申請企業所研發和生產的產品屬於《深圳市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的範圍;
(二)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的申請企業其高新技術產品年銷售收入應大於500萬元,其自產的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銷售總收入的50%以上;
(三)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企業必須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預期的自主知識產權;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必須具有明晰的知識產權關系;
(四)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並有專門的研究開發機構;或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3%以上,並有專門的研究開發機構;
(五)年人均總產值或預期年人均總產值達15萬元以上;
(六)銷售利稅率或預期的銷售利稅率高於同行業平均水平;
(七)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企業年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年銷售收入的8%以上;或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的企業年研究開發經費支出占年銷售收入的3%以上;
(八)具有現代化管理的組織、措施和方法;
(九)從事重大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的申請單位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其產品對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確有重大貢獻的經認定程序亦可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十)主要從事軟件開發、生產的已經深圳市認定的軟件企業其年銷售收入應大於500萬元,其中登記註冊的自產軟件產品銷售收入占企業當年銷售總收入的50%以上的,可以直接申請轉為高新技術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