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競業限制協議什麽時候簽?
競業禁止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者技術保密協議中對勞動者約定的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競業禁止條款,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與原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期限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國沒有競業限制協議簽訂的具體時間,具體情況可由當事人與用人單位協商決定。
第二,簽了保密協議可以跳槽嗎?
主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如果員工與企業簽訂了保密協議,員工辭職時無需支付違約金,但員工辭職後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3.競業禁止協議的範圍是什麽?
競業禁止的範圍是指勞動者承擔義務的範圍,即勞動者不得經營的業務範圍和地域範圍。雖然現代企業發展已進入全球化時代,但行業競爭仍存在地域限制,競業禁止不應限制和禁止合法、正當的競爭。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及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否則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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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其仍在另壹家公司工作,其工資也由所在公司申報,故社保應由申報工資單位繳納。自己註冊的公司不應該重復申報工資,否則稅務局系統可以比對,兩家公司同時有收入,應該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自己註冊的公司不用自己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