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信息化培訓,提高城鄉居民的信息化應用能力。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電子政務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省電子政務總體框架、發展規劃及標準規範,統籌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省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工作,綜合管理和調度使用全省政務信息資源,組織協調信息資源匯聚***享和開放開發。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應用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全省電子政務總體框架和統建***享要求,新建或者***享利用電子政務資源,並負責信息的采集、更新、處理,配合做好數據匯聚***享和開放開發工作。第八條 為電子政務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以下簡稱技術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全省電子政務總體框架,根據職責或者協議承擔有關電子政務建設、運行維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九條 應用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資源,以及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所產生的信息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同級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負責綜合管理。第十條 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工作應當遵守和執行國家有關網絡及信息安全保密規定,確保安全可控。第十壹條 對在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規劃、電子政務規劃和我省發展需要,研究制定全省電子政務總體框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設區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電子政務發展規劃,經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備案後,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省級應用單位應當根據全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本單位、本系統電子政務建設方案,並報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中央國家機關部署的我省電子政務建設任務,應當納入數字福建建設範疇。第十四條 編制全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和區域發展規劃,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規劃公布後,制定部門應當就規劃的內容向公眾提供咨詢服務。規劃的執行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公布後的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十五條 電子政務建設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相關規範。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完善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的地方標準和相關規範。第十六條 全省電子政務骨幹網絡由省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和運行管理。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網絡接入工程。應用單位現有專網應當整合到全省電子政務網絡體系。第十七條 全省電子政務數據中心和物聯網政務應用平臺實行統籌規劃,可以采用自建或者購買服務方式,由省、設區市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組織建設,縣(市、區)應用單位統壹接入使用市級數據中心和物聯網政務應用平臺。
應用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新建、擴建、改建數據中心。已經建成的部門專用數據中心,應當逐步整合到本級政務數據中心。
應用單位負責整合本系統感知資源。新增感知資源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電子政務管理部門,進行統籌規劃建設。
應用單位應當向符合數字福建有關規範要求的雲平臺購買備份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