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又稱作者權或版權,是人們對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傷口的專有權利,是法律保護人類智力成果的方式之壹。版權和工業產權* * *構成知識產權。
1990年9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頒布。根據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主要內容,著作權主要是指作者的權利。作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構成完整的著作權,但又互不相同,在壹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分離,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如出版、表演、廣播、錄音錄像等。)也受到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著作權具體包括:①發表權,即決定傷口是否公開的權利;(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署名傷口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使用權並獲得報酬,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視、錄像、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時效性是知識產權的相同特征,版權也不例外。我國《著作權法》對著作權的期限規定如下:①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2)公民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及死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後第50年65438+2月31;如果是合作作品,則在最後壹次死亡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結束;(三)法人或者法人單位先例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的2月50日65438+31,但創作完成後50年內未發表的作品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