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是天底下最好的防腐劑,信息公開是保障政府依法行政的關鍵基礎。5月15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有力回應了人民群眾對信息公開的現實需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08年5月開始實施,它推動各級政府部門建立信息公開程序,對社會監督、公民問責和反腐敗都發揮了不容忽視的作用。然而,信息技術變革和經濟社會發展對政府信息公開提出了新要求,11年前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不能適應形勢變化。
在政府信息公開領域,過去10多年發生了許多值得關註的重大變化,它們都或多或少反映在此次修訂後的《條例》上。《條例》在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範圍、方式和監督等方面都有較大修訂,更好地回答了政府信息為什麽公開、公開什麽、如何公開以及不公開怎麽辦等問題。
越來越多的有識之士認識到政府信息公開的意涵和價值。修訂的《條例》指出,政府信息要“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以不公開為例外”,彰顯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價值。與此同時,政府信息公開日益走向政府數據開放。政府掌握大量原始數據,此次《條例》修訂為適應大數據時代的信息公開和數據開放提供了可能性。
《條例》規範了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提出了過去處於模糊地帶的信息的公開原則,明確了不應公開的信息範圍,這為各級政府部門合法公開提供了依據。對於政府部門的內設和派出機構,以及涉及多個部門的信息公開,《條例》新增了可操作的舉措。《條例》要求對政府信息公開進行動態管理,根據情勢變化而調整公開範圍,使信息公開可以不斷適應新需求。
《條例》也明確了公***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範圍和程序。在公***服務領域,越來越多的企業和非營利組織成為公***服務的直接提供者。這些企事業單位的信息關乎公***利益,理應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以利於政府信息公開與社會監督形成閉環。
在公開方式方面,《條例》增加了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等途徑,適應了當前兩微壹端的新媒體格局。《條例》還要求各地政府建立信息公開平臺,提供信息檢索、查閱和下載等功能,這適應了政府數據開放的新趨勢,即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為商業和社會創新提供支持。
《條例》專門增加依申請公開壹章,規定了公民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和救濟等。主動公開與依申請公開之間的關系,反映了政府信息供給和需求之間的匹配問題。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量越多、質量越高、獲取越方便,公民依申請公開的需要就越低,保障和強化了公民的知情權。
《條例》強化了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明確了當政府部門不能依法公開時可采取的問責措施。當前壹些地區和部門還存在偽公開、半公開、慢公開、選擇性公開、公開內容過於空泛等問題,加強監督和問責有利於提升信息公開績效。
此次《條例》修訂為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走向縱深提供了法律保障。著眼於未來,政府信息公開還需要更上壹層臺階。
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可以進壹步放寬,各地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予以擴容。對於涉及政府內部工作流程的過程性信息,《條例》規定不予公開,這可能會影響問責的落實。政府透明壹般分為決策過程、政策信息和政策結果等三個方面的透明,其中又以決策透明為重。目前多數信息都是關於政策本身的,而決策過程和政策結果則缺少足夠信息,這使公民問責和社會監督很難奏效。
依申請公開反映了公民的個性化需求,目前政府部門的回復率高、回復速度快,但是回復滿意度並不高。這說明政府信息公開需要從滿足民眾知情權和企業創新創業的需求出發,盡可能推動政府信息的定制化和個性化公開。比如,政府部門應盡可能通過互聯網和兩微壹端公開信息,為行政相對人的檢索、查詢和下載提供方便。
要在重點領域形成突破,以點帶面。《條例》適應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增加了若幹領域的信息公開事項。各級政府應當在民眾普遍關註的重點領域,比如生態環境、食品安全、教育、衛生健康、能源、危機管理等領域,加大信息公開力度,以點帶面地推動其他領域的信息公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並指定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能是:
(壹)辦理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審查;
(五)本行政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與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