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設立協議範本1
合夥人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
第壹條合夥目的:
第二條合作項目和範圍: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 _年,自_ _年_ _月_ _日起至_ _年_ _月_ _日止。
第四條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1.合夥人的出資額為人民幣元。
2.各合夥人的出資應於。
逾期或未足額支付的,未支付部分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企業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 _ _ _ _。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 * *自有財產,不得隨意要求分割。
合夥企業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歸個人所有,屆時返還。
第五條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
1.收益分配以_ _ _ _為基數,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優先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以各合夥人的_ _為基數。
相稱地承受。
第六條出資的準入、退出和轉讓
1.入夥條件:①全體合夥人同意;
(2)認可本合同約定的條款;
③同意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退出條件:①有正當理由;
(2)合夥困難時不退出;
(3)退夥,需提前_ _個月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並征得全體合夥人同意。
(四)按照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均以貨幣結算;
(五)合夥人未經合夥人同意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出資轉讓:轉讓合夥份額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果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需經其他合夥人同意,第三人應作為員工對待。
否則,轉讓方將被視為退夥。
第七條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 _ _是合夥企業的負責人。
其權限是:
(1)開展對外業務,簽訂合同;
(二)合夥企業的日常管理;
(三)銷售合夥產品(商品),采購常用商品;
(四)支付合夥債務;
(5)其他。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參與合夥企業的管理;
(二)聽取合夥企業負責人的業務發展情況匯報;
(三)檢查合夥企業的賬簿和經營情況;
(4)***決定合夥企業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禁止的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經營活動;
如果其業務利潤歸合夥組織所有,將據實賠償損失。
2.禁止合夥人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加入其他合夥企業。
4.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簽訂合同。
5.合夥人違反上述條款的,應當按照合夥企業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勸阻不聽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企業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關系可能因下列原因之壹而終止: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
(三)合夥已經成立或者不能成立;
(四)合夥企業違法被撤銷。
(5)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決定解散。
2.合夥企業終止後的事項:
(1)立即提名清算人,邀請中介機構參與清算;
(2)清算後有盈余的,剩余財產按照收取債權、償還債務、返還出資的比例進行分配。
按照…的順序。
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的物品可以固定價格出售給合夥人或第三方,價格參與分配;
(3)清算後有損失的,無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財產清償,合夥財產不
全部出資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修正的解決方案
合夥人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本著有利於合夥企業發展的原則協商解決。
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壹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
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壹式份,雙方各執壹份,雙方各執壹份。
合夥人:(簽章)
合同簽訂的時間和地點:
示範夥伴關系協定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壹致,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1.合夥企業的名稱、經營範圍和經營場所。
第1條合夥企業的名稱為_ _ _ _ _ _ _ _ _ _ _合夥企業
第二條合夥企業的營業場所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3.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1.合作夥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身份證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地址: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搭檔?
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1.合作夥伴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合作夥伴
2、?
動詞 (verb的縮寫)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本合夥企業是由合夥人共同出資,由合夥人經營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債務無限連帶責任?對其出資承擔有限責任)。
第四條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正常經營範圍內的壹切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壹個人超越了他的權限,他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合夥人個人承擔。
第五條在執行合夥企業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合夥人不能成為其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七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的累計財產和權益為合夥財產,由合夥企業使用。
第八條普通合夥企業清算前,合夥企業財產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實繳出資比例;
比例未知,平均分布;
不得約定利潤全部歸部分合夥人,虧損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九條本合夥企業的稅後利潤,提取公積金65,438+00%(用於擴大再生產和轉為合夥人增加投資、彌補虧損),公益金65,438+00%(用於合夥人和職工福利),其余按投資比例分紅;
(公積金或公益金不是法定提取項目)
第10條企業發生虧損的,按照合夥人的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七。執行合夥事務。
第11條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12條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按照合夥企業章程或者合夥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夥人負責;
執行交易的合夥人應當向不參與執行交易的合夥人報告交易的執行情況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合夥人有權查閱賬簿,以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
第13條未參與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合夥事務的執行,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14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采取壹人壹票的表決方式(可以約定以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者不約定的,由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壹人壹票;
以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質押,在法律上需要全體合夥人同意,該約定無效);
第15條受委托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委托;
第16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合夥人因上述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歸合夥企業所有;
第17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約定)後決定:
(1)變更合夥企業名稱;
(二)變更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房地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六)以合夥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七)聘用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管理人員;
(八)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將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其他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
另外,轉讓給其他合夥人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並約定其他合夥人的購買權)。
八、加入和退出。
第18條新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同意),並訂立書面合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將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告知新合夥人。
第19條入夥的新合夥人享有與原合夥人同等的權利(可以約定),並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這是基於約定的合夥期限;
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在不妨礙合夥事務的前提下,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
(1)合夥協議出現退夥原因(可以約定退夥原因,如以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未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提出退夥的合夥人有權請求自我救濟,第三十五條規定其選擇退夥);
(2)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當然退出:
(1)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經其他合夥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夥人;
或者繼承人不同意,或者缺乏法定資格,或者合夥人約定先返還繼承人的財產);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或者轉為有限合夥的;
不同意,合夥人退出合夥,將財產份額返還給他或其繼承人);
(三)個人喪失清償債務能力的;
(四)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五)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資格的;
(6)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二十條和第21條第(1)項、第(2)項退夥的,應當賠償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撤回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撤回的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退夥的,合夥企業應當在清算後以現金(或者約定的實物)形式返還退夥人的財產;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結算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撤換合夥人:
(1)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當行為;
(4)合夥協議(其他原因)。
第二十六條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名人;
被除名名人收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名人退出合夥關系;
被開除的名人對除名決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具體約定);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30天沒有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六)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全體合夥人為清算人。
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第二十九條清算人應當依法執行清算事務,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三十條合夥企業的剩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依法清償債務後,按照約定進行分配。
X.違約責任
第31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支付出資份額100%的違約金,並賠償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XI。其他條款
第三十二條本合夥協議中的書面通知及其他文件,以送達本協議記載的所有合夥人的地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三十三條合作各方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時,可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爭議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本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為年,自合夥協議批準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夥人各執壹份,並報登記備案機關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可以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的合夥人可以選擇退夥)。
合夥人簽名和蓋章:
(企業名稱)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