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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3條的司法解釋

第1063條的司法解釋如下: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應屬於壹方的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該房產可視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解釋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根據第1062條第(4)項,因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為了尊重立遺囑人或者贈與人的個人意願,保護公民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如果立遺囑人或者贈與人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者贈與壹方配偶,另壹方配偶無權享有,那麽該財產屬於夫妻雙方,歸壹方配偶所有。這項規定的另壹個意義是防止另壹方配偶濫用繼承或贈與的財產。比如,妻子的朋友給了壹筆錢幫助孩子上學,丈夫有酗酒的惡習,如果這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可能會用來買酒。這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確定,贈與時現金只給妻子,屬於妻子個人,丈夫無權用於飲酒。

綜上:《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應屬於壹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