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經濟發展水平和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不同,保障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權利的形式也不同。目前,世界上80%的國家是通過建立最低工資制度的形式為勞動者的此項權利提供保障的,我國也是實行最低工資制度的國家之壹。
當前,我國勞動力市場規制不健全,勞動力供大於求,相對於資本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包括工資在內的基本勞動權益時常受到侵犯。在這種情況下,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更加必要和迫切。
實行最低工資標準不會引發更多失業
在完全競爭的勞動力市場上,勞動力供求決定社會平均工資率。當人為提高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時,會導致勞動力需求降低,最終導致失業率上升。最低工資不同於社會平均工資率,它遠低於社會平均工資水平,是人為設定的工資水平下限,僅能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需要。因此,理論上,制定並實施最低工資標準不會促使勞動力供給增加,也不會降低勞動力需求,因而不會對就業產生影響。
“最低工資標準會引發更多人失業”是基於我國現實情況出現的壹種論調。這種觀點認為,在現實中,很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沒有達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強行實施這壹制度,壹些人將因此而失去飯碗。這種觀點的結論就是,在我國就業形勢嚴峻的情況下,應該首先保就業,因而不應實行最低工資標準。
以上觀點的出發點是好的,但結論值得商榷。
首先,勞動者需要的、政府促進的是生產性的體面就業,而非不充分就業。低於最低工資水平的就業屬於收入不足型的不充分就業,並不能滿足勞動者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不實行最低工資標準,這部分勞動者的權益將受到侵害。
第二,確實存在壹部分用人單位故意壓低人工成本、侵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由於勞動力的利益代表缺位,需要政府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在全球化背景下,即使不實行法定的最低工資制度,那些支付不起最低工資的企業,也將面臨淘汰出局的結局。
經驗表明,勞動者從工作中獲得的滿意度越高,其勞動生產率就越高,企業效益越好,競爭力也越強。當然,就經濟社會效果而言,不充分就業總比失業好。在我國正規就業崗位有限、各種靈活多樣就業形式占相當大比重的情況下,不充分就業相當普遍,但是,很多不充分就業已經超出了最低工資制度的調整範圍。總之,最低工資制度更多的是壹種保障制度,而非經濟杠桿,有利於提高就業質量,但基本不會導致就業數量減少。
最低工資制度進壹步完善
目前,我國最低工資制度還存在壹些問題,有待進壹步完善。
首先,最低工資標準較低。問題較嚴重的有兩類地區,壹是最低工資標準低、比重也低的地區,二是最低工資標準較高但比重較低的地區。
根據目前的制度設計,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往往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最低工資標準過低將使壹部分勞動者沒有能力參保。並且,我國失業保險金水平也是根據最低工資的壹定比例(壹般為70%)設計的,最低工資標準過低將導致失業保險金水平過低,使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得不到充分保障。最後,最低工資標準過低也會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產生影響。
第二,最低工資制度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根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剔除以下因素以後的勞動收入: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等各項福利待遇,正常休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此種制度設計思路假設用人單位會在最低工資的基礎上給予其他部分的收入保障。但事實上,凡支付最低工資的單位支付其他福利待遇的能力也低,有可能無力支付,這樣,在現行制度下,事實上勞動者的權益不可能得到充分保障。用人單位往往把最低工資標準當成正常的工資水平。從勞動者的角度,在較低的市場工資率下,為了提高收入水平被迫自願延長工時而得不到補償。
第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不到位。總體看,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是好的,但在部分地區的壹些企業確實存在執行不到位的情況。壹些企業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有的雖然規定了略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水平,但往往通過提高勞動定額標準等辦法迫使勞動者延長工時,變相壓低勞動者工資水平,違反最低工資規定。而勞動保障執法監察力量薄弱,人員和經費不足,導致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制度情況的監管難以到位。
擴大最低工資內涵
針對最低工資制度存在的上述問題,借鑒國際經驗,提出進壹步完善最低工資制度的以下建議:
1.建立制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新機制。最低工資標準涉及勞動者、企業和政府三方利益,其制定和調整需要綜合考慮居民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因此,最低工資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應建立在占有充分統計信息的基礎上,由專業人士***同制定,並征求各方的意見,最終由政府頒布實施。
為此,建議成立專門的最低工資標準委員會,在現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的基礎上,吸收統計部門和專家參與。委員會定期提供影響最低工資標準因素的技術報告和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供政府審議和頒布。
2.擴大最低工資內涵,制定最低收入標準。根據《企業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實際上是最低勞動報酬,不但包括工資,還應包括社會保險費用,夥補、交補、房補等各項福利待遇。因此,在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時,除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中明確要考慮的因素外,還應明確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的內容納入進來,制定最低收入標準。通過這種措施,起到強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保險福利的作用。
3.進壹步完善制度,明確最低工資制度的適用條件,避免用人單位將其作為市場工資率來剝削勞動者。另外,要制定行業分類標準,對於真正吸納就業、但利潤水平較低的行業部門,要利用再就業資金給予壹定的工資補貼,促進靈活就業穩定化。
4.加強監督,切實維護勞動者權益。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大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同時,建立用人單位誠信公示制度,以市場誠信約束企業行為,維護勞動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