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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假冒商標產品如何判刑?

嚴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有明確規定: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假冒商標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體是國家商標管理系統。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註冊商標。

(2)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假冒商標的行為有三種:壹是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第二,擅自制造或者銷售他人註冊商標的。三是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實踐中,大部分是以銷售劣質商品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也有壹部分是出於狹隘的心理,以故意損害他人註冊商標產品的聲譽為目的。

(4)犯罪主體是工商企事業單位中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公民個人。直接責任人是指直接決定、指揮、策劃或者實施假冒商標行為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在認定本罪時,要註意區分壹般假冒商標罪和假冒商標罪的界限。

百度百科_假冒商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