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導遊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遊者的旅行、遊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者中止導遊活動。”
(2)這是導遊人員在旅遊活動必須履行的職責和義務。由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即旅遊行程計劃,是經旅遊者認可的,是旅遊者與旅行社訂立的旅遊合同的壹個組成部分。旅遊行程計劃壹般包括乘坐交通工具、遊覽景點、住宿標準、餐飲標準、娛樂標準、購物次數等內容的安排。因此,導遊人員接受旅行社的委派帶團旅遊時,應當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經旅遊者認可的旅遊接待計劃安排旅遊者的旅行、遊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者中止導遊活動。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3)《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導遊人員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遊項目的,擅自變更接待計劃的,擅自中止導遊活動的,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暫扣導遊證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遊證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