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中國信托法對委托人的權利保護,與日本、韓國、臺灣地區的信托法相比,給予了較多的關註。這是基於中國國情、人文觀念、社會信用水平的特殊考慮。信托法規定,委托人應當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享有廣泛的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處分的知情權。
如有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發生,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還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辦法。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處分信托財產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還享有訴權和賠償請求權,甚至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或請求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