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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煙花禁放區

《舒城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已經第18屆縣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於2022年11.2正式發布。

舒城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改善環境質量,倡導文明社會風尚,維護和諧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安徽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和《六安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舒城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是指由外環線形成並向外延伸至沿線相關行政村的封閉區域,具體如下(附示意圖):

縣經濟開發區,城關鎮杭埠河以北地區,幹岔河鎮大墩村、富墩村、朱涇村、石崗村、星河村、宋偉村、王波村、倉墩村、黎明村、順河村、陶昕村。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任何時間燃放煙花爆竹,不得使用電子禮炮、電子煙花、電子鞭炮等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煙花爆竹替代品。

禁放區外,有關鄉鎮要結合轄區實際,積極開展禁放煙花爆竹工作的宣傳發動。縣人民政府將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適時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本縣下列場所常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科研單位等。;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體育館、文化館、影劇院等。;

(四)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軌道交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的安全範圍內;

(六)電力設施安全保護區;

(七)醫療機構、學校(含幼兒園)、養老機構、社會救助場所、商場、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八)在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保護區內;

(九)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域;

(十)殯儀館、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墓地、公墓等場所;

(十壹)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方,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做好安全提示和防範工作。

第四條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本縣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汙染天氣預警信息,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提示工作。

第五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不得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原批準的煙花爆竹零售點應當在許可期滿後有序退出經營。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成立舒城縣煙花爆竹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煙花爆竹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城關鎮人民政府、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幹岔河鎮人民政府、柏林鎮人民政府、桃溪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宣傳教育、信息報送、配合執法、及時勸阻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第八條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縣宣傳、教育、民政、財政、生態環境、住建、交通、商務、市場監管、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文化旅遊、林業、重點工程建設管理、氣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管理,督促本單位工作人員帶頭執行本規定。

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

第十條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管理煙花爆竹,發現和勸阻違法燃放行為,並可以組織管理或者服務區域內的居民、村民和機關單位制定煙花爆竹管理公約。

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應當及時勸阻在服務區或者責任區內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勸阻無效的,向公安機關報告。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被監護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和監督。

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並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第壹舉報人300元物質獎勵。

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由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和《六安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燃放煙花爆竹,並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在禁放區域使用電子禮炮、電子禮花、電子鞭炮等煙花及其他替代品,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對服務區、責任區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勸阻、不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六安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處以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國家、集體財產損失,或者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管理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按照規定落實煙花爆竹行政管理主體責任的;

(二)對非法經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未設置禁止排放警示標誌的;

(四)對舉報人的舉報不受理、不及時處理的;

(五)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七條有關部門依照本規定對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信息應當在政府或部門網站上公布。涉及企業的相關信息應當按規定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

第十八條禁止將煙花爆竹管理納入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創建文明單位的考核。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縣公安局負責解釋。本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舒城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舒政[2019]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