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加大信息化發展資金投入,引導和支持社會資金投入信息化建設。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信息化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相關工作。第六條對信息化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信息化規劃和建設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部門、本系統信息化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備案。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和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要求,實行集約化建設和管理,提高基礎設施利用率,防止重復建設。第九條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實行城鄉規劃、互聯互通、信息資源* * * *。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制定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融合發展目標和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在業務、網絡和終端上的融合。第十條商業開發建築中的電信網、廣播電視網、互聯網等信息管線和布線設施,以及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的信息管線,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與建設項目同時建設,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現有建築物駐地網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尊重業主的選擇,向所有電信、廣播電視、互聯網業務經營者和其他駐地網建設者開放,實行平等準入、公平競爭。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村信息化發展,引導完善農村基礎信息網絡,整合農村信息資源和農村信息業務應用系統,建設農村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建立城鄉壹體的綜合信息服務體系,提高農村信息化服務水平。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投資信息化建設項目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化工程的預算、建設、維護和管理制度。第十三條信息化工程應當符合信息化規劃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使用財政性資金新建、改建、擴建的信息安全工程和信息項目,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由其他部門審查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對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工程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信息工程建設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工程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監理制和質量責任制。
承擔信息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信息工程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第十五條信息工程建設完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性能測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信息工程性能測試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