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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哪些重要的改變

以確保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各環節的安全可控。

壹、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

修訂後的法律進壹步強化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機制,要求相關部門建立更加完善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及時發現並評估食品安全風險,為制定針對性的監管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二、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制度

新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依法取得許可,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同時,對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等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以確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資質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

三、加強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與公開

修訂後的法律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體系,確保食品來源、加工、流通等各環節的信息可追溯。同時,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開與***享,提高公眾對食品安全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四、加大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法加大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違法者實施更嚴格的法律責任追究。這包括罰款、吊銷許可證、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處罰措施,以形成有效的威懾力,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

五、加強社會***治與公眾參與

修訂後的法律註重發揮社會***治的作用,鼓勵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通過設立舉報獎勵制度、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等措施,提高公眾對食品安全的關註度和參與度,形成全社會***同維護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

綜上所述: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生產經營許可、信息追溯公開、違法行為處罰以及社會***治與公眾參與等方面進行了重要改進。這些變化不僅提高了食品安全的監管水平,也為公眾提供了更加安全、健康的飲食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九條規定:

國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