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體回避關系如下:
1、夫妻關系;
2、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通知復議申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四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壹機關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回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