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起訴後,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標的物采取的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壹個民事案件從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壹段時間。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揮霍有爭議的財產或者事後用於執行的財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還會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壹些有爭議的物品,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以節約價格,減少當事人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前,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如果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擔保的財產中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壹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對被告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