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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蘇軾被貶是什麽情況。

蘇軾在仁宗朝時就主張改革,但他不同意王安石的“激進”措施,因此對王安石變法進行了批判和抵制。他對王安石變法的批判,概括起來可分為“前批判”(推行新法時期)和“後批判”(變法失敗後)兩個階段。

第壹階段為“前批判”時期,從歷史和現實的結合上分析批判王安石新變法的弊害。

熙寧二年(1069)春季,蘇軾從四川老家免喪回到京城,正值王安石推行新法,他連續三次上書神宗全面批評王安石新法。

他先在《議學校貢舉狀》中指出王安石的《貢舉法》:“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室故事兼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罷經生樸學,不用貼墨而考大義。此數者,皆知其壹不知其二者也。”蘇軾建議皇上詔令有關部門“試之以法言,取之以實學”。神宗讀後贊嘆不已,立即傳旨,召見蘇軾,征詢意見。蘇軾坦率指陳:“臣以為,以陛下生而知之的秉賦,不患不明,不患不勤,不患不斷,但患求治太急,聽言太廣,進人太銳。”這明顯是針對皇上起用王安石等壹大批變法派骨幹、不顧百姓利益推進新法所作的批評。

從王安石的《貢舉法》內容來看,不能說不是教育制度上選拔人才的壹項改革。但是從他後來重用呂惠卿、章惇等壹大批政治投機分子的結果來看,他的《貢舉法》確實是為了招攬變法人才,從而為他的變法失敗埋下了隱患。

接著,蘇軾不顧“瀆犯天威”之罪和王安石的打壓,又連續兩次《上神宗皇帝書》,全面抨擊王安石新法的弊害。

蘇軾認為,“制置三司條例司”實際上是奪取原來的戶部、度支、鹽鐵三司的權,另外任用壹批新人來推行變法。用現代語言的說法,就好像“文革”期間用“文革小組”取代國務院、中央書記處壹樣。蘇軾壹針見血地指出:“制置三司條例司,求利之名也。六七少年與使者四十余輩,求利之器也……故臣以為消讒嬺以召和氣,復人心而安國本,則莫若罷制置三司條例司。”蘇軾大膽指出王安石新法就是“與民爭利”,必須撤銷其變法機構。撤銷變法機構,就是從根本上取消王安石變法。

蘇軾認為《青苗法》就是政府放貸賺取高額利息。地方官吏為多放青苗錢以邀功,強迫借貸交息,百姓苦不堪言,必須立即取消《青苗法》。

蘇軾認為《農田水利條約》只規定“功成則有賞,敗事則無誅”,會讓那些投機取巧的“浮浪奸人”

肆無忌憚地從中牟取國庫和人民的財富。

蘇軾認為《雇役法》的弊端在於:原來不負擔差役的女戶、未成丁戶都要按定額的半數交納役錢(即所謂“助役錢)會加重壹般老百姓的負擔,會使那些貪官汙吏,“庸錢不除,差役仍舊,使天下怨毒”。

蘇軾認為《均輸法》“虧兩稅而取均輸之利”的做法,不僅不能增加朝廷收入,相反為推行《均輸法》而“設官置吏,簿書廩祿,為費已厚”,會增加國庫的開支,加重百姓的負擔。

其他,諸如方田均稅法、保甲法、裁兵法、將兵法、保馬法、軍器監法等,蘇軾也都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且不說王安石“新法”中是否含有合理的成分,且不說蘇軾對新發的批評是否完全正確,但就其批評的內容和立足點、出發點來看,都是為了體恤民生,減輕人民的負擔,解除百姓的疾苦。

這時的蘇軾僅僅是壹個官小位卑的文職官員,他明明知道神宗把“變法”當成“富國”的頭等大事,而王安石又是權傾朝野的重臣,這些奏狀不僅僅是對王安石的抨擊,也是對神宗的批評。“瀆犯天威”是要殺頭的。若無大智大勇和舍生忘死的心理準備,那是不可能做到的。

蘇軾被排擠出京城以後,並沒有停止抵制王安石變法,他用自己親眼看到的事實向朝廷反映變法後的真實情況,申述自己的觀點。

熙寧四年(1071)十壹月,蘇軾外放到杭州任通判時,親眼看到王安石變法給人民帶來的災難,再次《上神宗皇帝書》,他說:“天下莫危於人主也。聚則為君民,散則為仇讎,聚散之間,不容毫厘。故天下歸往謂之王,人各有心謂之獨夫……人心之於人主也,如木之有根,如燈之有膏,如魚之有水……木無根則槁,燈無膏則滅,魚無水則死……人主失人心則亡。”蘇軾認為,民心的得失是國家興亡的頭等大事,得人心者為“王”,失人心者為“獨夫”。蘇軾把皇帝比作“累卵”

、“木” 、“燈”和“魚”,而把人民比作“太山” 、“根”、“膏”和“水”,如果處理不好,“累卵”就會坍塌,“木”就會枯死,燈就會熄滅,魚就會幹死。這實際上是針對王安石“斂財傷民”的變法宗旨和遭到民怨的結果而進行的再批判。

熙寧七年(1074),蘇軾移知密州,親眼看到百姓不堪重賦,走投無路,淪為盜賊。他又上書《論河北京東盜賊狀》:“民不堪命……冒死而為盜則死,畏法而不盜則饑,饑寒之於棄市,均是死亡,而賒死之於忍饑,禍有遲速,相率為盜,正理之常。”他建議皇上“上不盡利,則民有以為生,茍有以為生,亦何苦而為盜”。這實際上也是對王安石變法的後果所進行的揭露,希望朝廷停止變法,給人民壹條生路。

蘇軾還堅決反對變法派三司使章惇提出在“河北京東”實行“榷鹽”的主張。他在《上文侍中論榷鹽書》提出:在河北、京東千萬不能實行“榷鹽”,必須讓祖祖輩輩靠煮鹽為生的“小民仰以為生”。他指出,如果實施“榷鹽”,只能“失民而得財,明者不為。況民財兩失者乎?”這是對王安石變法中的國家壟斷政策提出的批判。

元祐元年(1086),蘇軾在中書舍人任上,又寫了《乞不給散青苗錢斛狀》。他在奏狀說:“熙寧以來,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余年,法日益弊,刑日益煩,盜日益熾,田日益賤,谷帛日益輕,細數其害,有不可勝言者。”因此,他建議朝廷“所有已請過錢斛,候豐熟日,分作五年十料(即十批、十次)隨二稅送納。或乞聖慈念其累歲出息已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戶,並與放免。”這就是說,廢除《青苗法》後,農民所欠官府的錢糧,允許分期分批歸還,四等以下的貧困戶應該全免。蘇軾的這份奏狀,為朝廷是年八月宣布廢除《青苗法》畫上壹個句號。

第二階段為“後批判”時期,從王安石變法失敗後直至蘇軾逝世之前,蘇軾用變法以來“傷民”的鐵證對變法進行清算和再批判。

哲宗元祐初年(1086)宣布廢除新法。但是,蘇軾並沒有停止對王安石變法造成的嚴重後果所進行的清算與批判。

元祐四年(1089)三月,蘇軾出知杭州。他經過調查發現,王安石變法的“後遺癥”十分嚴重:壹是“市易欠”,杭州尚有112戶沒能收回他們在神宗朝時抵押的屋業田產。二是“鹽欠”,神宗朝時所欠的官鹽錢,杭州尚有422戶無力償還。三是“酒欠”,神宗朝的酒務官吏,誘騙百姓“以產當酒”,杭州尚有404戶欠官家酒錢13400貫。四是“絹欠”,神宗朝官吏將“不看上供”(殘次品)的絹,通過“賒貨”和“假借官勢”等手段,致使杭州百姓尚有282戶“貧民下戶”余欠8200余貫錢。這四種“積欠”壓得百姓喘不過氣來。為此他給朝廷寫了《論積欠六事並乞檢會應招所論四事壹處行下狀》的奏狀。

另外,他還在給朝廷的十多份奏狀中,列舉“熙寧中”(即王安石推行新法期間)餓死上百萬人的事實批判王安石變法造成的嚴重後果。(本文第二部分已經作了論述,不再贅述。)

元祐七年(1092)五月十六日,蘇軾知揚州,再次上書朝廷《論積欠六事並乞檢會應招所論四事壹處行下狀》,揭露了地方酷吏勒索、敲詐百姓的兇殘嘴臉和暴虐行為。壹個月後,蘇軾又寫《再論積欠六事、四事劄子》上奏朝廷。

蘇軾在杭州、揚州給朝廷寫的有關除免“積欠”的壹系列奏狀,除了為民請命外,也是對王安石變法造成的嚴重後果所進行的清算與批判。

直至蘇軾被貶嶺南,仍然“九死嶺南吾不悔”,堅持“以民為本”的政治主張。他在海南寫下《論商鞅》壹文,借批評商鞅用過度、失度、無度的反人道、反人性的“流血刻骨”的強硬而殘酷的辦法來推行變法,並聯系宋朝的社會現實,明褒司馬光,暗貶王安石“陰奪民利”導致“破國亡宗”的嚴重後果。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蘇軾堅持“以民為本”的壹貫性、堅定性、原則性、求實性,蘇軾是壹位真正的、徹底的“民本主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