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財政投資評審的範圍包括:
(壹)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含國債)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六)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或專項資金。
根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壹)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審核;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
(三)項目招標程序、招標方式、招標文件、各項合同等合規性審核;
(四)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審核;
(五)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配套資金的籌集、到位情況審核;
(六)項目政府采購情況審核;
(七)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審核;
(八)實行代建制項目的管理及建設情況審核;
(九)項目建成運行情況或效益情況審核;
(十)財政專項資金安排項目的立項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核;
(十壹)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十二)其他。
根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壹)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評價與審查。包括: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跟蹤評審和對項目預(概)算及竣工決(結)算進行單項評審。
(二)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
(壹)財政部門選擇確定評審(或核查,下同)項目,對項目主管部門及財政投資評審機構下達委托評審文件;
(二)項目主管部門通知項目建設(或代建,下同)單位配合評審工作;
(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按委托評審文件及有關規定實施評審,形成初步評審意見,在與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形成評審意見;
(四)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意見簽署書面反饋意見;
(五)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向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
(六)財政部門審核批復(批轉)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對評審意見作出處理決定;
(七)項目主管部門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的批復(批轉)文件及處理決定執行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