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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公告後多久?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公告送達後三日內開庭。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告知案由、開庭時間、地點等信息。

公告成功送達後,通常60天後開庭。根據我國法律,公告送達的時間為60天。法院公告送達後滿60日,視為送達成功。成功送達後,當事人已經知道了開庭的時間等內容,因此法院將在60天後開始審理此案。自宣布之日起已經過去了60天。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應當送達通知。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