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目前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如果企業虛報產值的話將會受哪些法律制裁

目前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如果企業虛報產值的話將會受哪些法律制裁

根據《統計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企業事業組織有虛報、瞞報 、偽造、篡改、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統計違法行為之壹的,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外,並可以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有上述統計違法行為之壹的,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外,並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外,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直接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告知義務,是指統計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對統計管理相對人履行的通告義務。它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

(1)告知義務是統計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統計行政機關履行的事先告知義務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只要是立案查處的違法案件,無論是案情復雜的大案要案,還是違法情節簡單的壹般案件,都要由統計行政機關依法履行告知義務。

(2)統計行政機關履行告知義務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壹條的有關規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後履行告知義務,都屬違法行政行為。

(3)事先告知是統計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壹項權利。《行政處罰法》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可見,履行告知義務的內容應包括;第壹,在統計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具有知悉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所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或聽證權;第二,在統計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後,當事人具有復議權和訴訟權以及因行政違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賠償權。

告知程序的規定,有利於促使行政機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統計行政機關履行告知義務的過程,也是對管理相對人進行普法教育的過程,符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重在教育的原則,使違法行為人知道自己哪些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而自覺服從和履行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告知還可以使當事人明白自己所享有的權利,有助於其進壹步運用和維護自己的權利。

3.統計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聽證制度,是《行政處罰法》確立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程序的壹項重要制度。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合理地實施統計行政處罰,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給予較大數額罰款的統計行政處罰案件,統計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組織聽證。

(1)聽證的程序。

第壹,聽證申請。當事人對於可以要求聽證的案件,應當在統計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二,聽證通知。統計行政機關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後,認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有關事項,以便當事人為聽證做好充分的準備。

第三,聽證由統計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的調查人員主持。根據各地的經驗,聽證主持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統計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非統計檢查機構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的,應當具備壹定的領導職務;政策性強,具有壹定的統計業務知識和統計法律知識。

第四,舉行聽證。統計行政處罰聽證會依下列程序進行:

a.聽證主持人核對參加聽證會的雙方人員以及證人、鑒定人等有關人員是否到會,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宣布聽證紀律;

b.案件承辦人先宣讀調查報告,說明當事人的統計違法事實,出示或者宣讀本案證據,提出處罰意見和處罰的法律依據;

c.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法律法規以及擬作出的統計行政處罰進行陳述和辯解,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d.證人出席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告知證人有如實作證的義務及故意作偽證應負的法律責任。經聽證主持人允許,案件承辦人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進行詢問。出示物證應當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會的證人證言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場宣讀;

e.案件承辦人和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違法情節、適用法律法規及處罰輕重等有關問題進行相互辯論;

f.辯論結束後,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舉行聽證應當制作(統計行政處罰聽證筆錄)。聽證會結束後,書記員要當場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要求補正或改正。當事人認為無誤後,主持人、書記員、當事人應當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2)違反聽證程序的法律後果。

聽證作為保障當事人合法申辯權、陳述權的法定程序,在法律上的效力是顯而易見。統計行政機關在實施聽證過程中,要註意程序上的合法,才能真正實現聽證的效力。

①統計行政機關對適用聽證程序的統計違法案件,在作出決定前應向當事人事先發出聽證告知,若沒有事先告知聽證權利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則屬程序違法,行政處罰無效。

②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統計行政機關應當受理並組織聽證,否則,也將被視作程序違法。

③統計行政機關應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若超出這個期限,則是程序違法。

④聽證會正式開始前,聽證主持人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征詢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人員回避,若未征詢就開始聽證,也屬於程序違法。

4.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對統計違法案件按以下三種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確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證據不足,或者違法事實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即行銷案。"

(2)確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違法情節較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查處機關依法作出處理:應給予行政處分的,提出行政處分建議,並填寫《統計違法行為處理意見通知書》,通知有關部門落實;應給予行政處罰的,填寫《統計違法行為處罰決定通知書》,通知被罰單位或人員在指定期限內繳納罰款;壹些違法案件需要公開揭露、宣傳的,進行通告。

(3)確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查處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被處罰單位在接到處罰通知後,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拒不執行的,由查處機關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結案

案件經過調查,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得到完全的執行以後,案件的處理工作才能結束。結案是整個統計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最後壹個環節。統計檢查機構必須善始善終地做好這項工作,並按規定辦理好立卷、歸檔、備案等事項。

屬於下列違法案件情況之壹的,應當及時辦理案件結案手續。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免於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的;經復議機關復議,復議決定執行完畢的;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執行完畢的。

1.辦案期限。

辦案期限是統計行政機關查處統計違法案件全過程的時限要求,體現的是行政效率原則。統計檢查機構辦理統計違法案外壹般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結案的。需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批準,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最長不宜超過半年。

2.結案報告。

統計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執行完畢後,應由統計檢查機構寫出結案報告。結案報告包括:案件的來源;立案審批機關。案件的調查意見;案件的主要事實、性質及處理意見;案件有關責任人的基本情況及認錯態度;案件處理決定落實情況等。

3.備案。

統計違法案件審理結案後,對於按規定需要備案的案件,應當在寫出結案報告的基礎上,向上壹級統計機關備案。目前,需要備案的案件包括:

(1) 給予縣級以上黨政領導行政處分的案件;

(2)給予被罰單位較大數額罰款案件;

(3)經過統計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會的案件;

(4)經省(區、市)統計行政機關復議後,變更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5)統計行政訴訟案件;

(6)經省級新聞媒介予以曝光的案件。

備案材料應包括:立案審批表、處理決定書和結案報告。

3.立卷歸檔。

統計違法案件的立卷歸檔,實行誰辦案誰立勁勁勁勁勁勁眷案人員將辦案過程中所形成的材料,按照"材料齊全、排列有序、裝訂整齊、便於查閱"的要求,進行立卷歸檔。立卷歸檔必須具備下列原件:立案審批表3調查報告及相關證據;統計違法案件處理意見審批表;統計行政處理決定書及結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