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管轄範圍內經濟犯罪案件的查處;
二是全面落實上級經偵部門打擊經濟犯罪的統壹部署和其他工作安排;
三、組織查處上級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
四、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掌握轄區內經濟犯罪的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並提出對策;
五、及時受理經濟犯罪案件舉報,做好經偵隊伍建設和基礎業務工作;
六、協助和協調外地公安機關查辦的經濟犯罪案件,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負責監督和指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維護單位內部的安全穩定。
普通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由人民法院受理。涉嫌經濟犯罪的,由公安局經偵支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