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活動;審核、報批和表彰革命烈士,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傷亡人員的撫恤工作;指導優撫機構的管理工作;承擔擁軍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軍隊離休幹部、退伍義務兵、復員退伍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需供應站、退伍軍人接待站的建設和服務管理;組織和指導全市軍民兩用人才培養工作。
(四)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檢查、統計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和監督救災資金和物資的使用;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存和發放;引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五)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和分配中央、省和市本級撥付的保障資金;審批全市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等活動;組織和指導社會救助工作。
(六)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推進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村務公開和居委會隊伍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進社區建設。
(七)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俗改革,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辦涉港澳婚姻登記和涉外婚姻審核。
(八)主管行政區劃,負責縣(市)區、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和審批;研究制定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辦理報批手續,並組織實施;承擔與相鄰城市的邊界劃定和邊界糾紛的調解;指導縣(市)行政區劃和邊界糾紛的調解工作;承擔規定權限內的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指導縣(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數據檔案。
(九)制定全市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制定全市福利設施標準,承擔市級福利機構審批,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的行政工作;指導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制定支持和保護社會福利生產的政策;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和審批;負責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行規劃、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和指導福利彩票的發行,管理本級福利基金,指導和監督全市福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指導和監督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的實施,推進殯葬改革;指導和監督國家收養法律法規的實施;負責涉外收養的登記和管理,指導本市和華僑、港澳臺兒童的收養。
(十壹)負責對全市無地流浪乞討人員實施臨時社會救助,指導全市救助管理站建設,協調跨縣(市)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