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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是否有效

仍然有效。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國有資產管理局頒發

文件號

頒布於1994-12-25。

停用時間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進壹步明晰產權關系,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公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維護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以下簡稱產權界定),是指國家依法對集體企業內存在的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進行劃分和認定,並將國家的財產範圍和管理權限界定為所有者對這些國有資產行使權利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登記為集體所有制的各類城鎮集體企業(含合作社)的資產產權界定。

第四條產權界定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即從資產的原始來源界定產權。國家作為投資主體,在轉讓資產所有權之前,仍然享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第五條產權界定過程中,應當本著“今後加強管理,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工作原則,實事求是,公平公正。要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集體企業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條產權界定應當保持國家有關集體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連續性和協調性。

第七條集體企業國有資產必須進行價值界定和會計核算。

第二章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的界定

第八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以下簡稱全民所有制單位)投資興辦的集體企業和不隸屬於全民所有制單位,但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實際支持和出資的集體企業的國有資產權屬界定,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壹)全民所有的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屬於國家所有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登記的企業單位的資產權屬界定,按《國有企業產權界定規定》辦理。但是,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無償授予的除外。

(二)新建企業,開辦資金全部由全民單位以銀行貸款和借款形式籌集,生產經營登記為集體性質的,其資產產權界定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全民單位對集體企業的國有資產投資和按投資份額(或協議)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全民所有制單位以資助、扶持等多種形式向集體企業投入資金或設備。投資時未約定投資或債權的,壹般應視為投資性質。如有爭議,雙方可協商重新確定法律關系,並辦理相關手續。協商不成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界定。但是,以下情況不視為投資關系:

1,1979之前投資的任何東西,都可以視為預借性質;

2、凡集體企業已按期支付折舊和其他費用的,可視為租賃關系;

第九條集體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利用銀行貸款、國家貸款和其他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單位只提供擔保,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連帶責任的,由全民所有制單位追償。集體企業確實無力按期歸還的,可以經雙方協商轉為投資。轉化為投資的部分定義為國有資產。

第十條集體企業根據國家統壹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享受減免稅優惠形成的資產不屬於國有資產。

第十壹條集體企業在創辦初期或者發展過程中,享受國家給予的特殊減稅、免稅優惠政策。凡與國家約定減免稅部分屬於國家扶持基金,在執行政策時實行專項管理的,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單獨核算反映。

第十二條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以稅還貸等特殊優惠政策形成的資產,其中應收國家稅款未收部分界定為配套國有資產,單獨核算反映。

第十三條集體企業無償占用城鎮土地,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企業可以有償使用,界定後另行記載。

第十四條界定為國有資產的資產,應當按照其在企業總資產中的比重滾動計算。

第十五條除上述規定外,集體企業中的下列資產不界定為國有資產;

(壹)國家形成的實物資產和撥給殘疾人福利企業的資金;

(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成立時國家單位調撥的閑置設備等實物資產;

(三)國家單位職工將自己的專利和發明創造帶入集體企業所形成的資產;

(四)明確約定支持集體企業發展為借貸或租賃性質的資產;

(五)其他不認定為國有的資產。

第三章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集體企業界定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除產權轉讓等法定情形外,集體企業可以繼續使用,國家不得抽回國有資產。

第十七條集體企業對所占用的國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的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量化給集體或個人。

第十八條對界定的國有資產,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壹)企業繼續使用,按規定交付資產收入;

(二)根據國家規定,支付不低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資產占用費;

(三)實行租賃經營,向投資單位收取租金;

(四)實行有償轉讓的,由雙方簽字,壹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五)與國家單位合資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六)作價入股,按股份制企業管理,並參與分紅;也可以作為優先股,只領取股息或紅利,不參與管理;

(七)對於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十二條所述的支持性國有資產,國家只保留在壹定條件下對這些資產的最終處置權,不參與管理和收益。企業應當將這些資產用於生產發展,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私分。否則,可按規定退回國庫;

(8)其他。

除上述第(七)項措施外,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第十九條集體企業占用全民所有的土地,可以實行租賃制,由集體企業向產權單位支付租金。

第二十條集體企業國有資產清理界定後,經政策部門界定為投資的,應當辦理產權登記等法定手續,明晰產權。今後,凡完全用國有資產投資創辦的企業、事業單位,壹律不登記為集體所有制。

第二十壹條全民單位在舉辦集體企業過程中,不得將本單位的重要生產車間和部門無償交給集體管理;不準以各種形式把本應屬於全民單位的利潤轉給集體企業。

第四章產權界定的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二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產權界定的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產權界定工作。

第二十三條集體企業產權應逐步界定,但在下列情況下,應先界定產權:

(壹)中外合資或合作;

(二)實施企業改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以及與其他企業合資經營;

(三)兼並、拍賣等產權變更;

(四)全民所有制單位投資創辦的集體企業,全民所有制單位正在進行清產核資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產權界定從查賬開始。核對財政、銀行等部門撥付資金的票據,投資單位撥付資金或實物的憑證或收據,稅務機關給予企業減免稅的規定和金額;還可以查看企業的收款賬戶和享受減免稅情況,上下結合,確定國家投資或撥入資產。

由於歷史原因等原因,轉移資產手續不全、票據不存在的,可以在事實的基礎上確定被轉移的資產。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增值或減值的計算方法是:國有資產投入企業時,投入資產占企業凈資產總額的比例乘以產權界定時企業凈資產總額(所有者權益),即為國有資產總額。具體計算,要分年分段,最後相加。

第二十六條產權界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成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財稅部門、社會公正中介機構和企業參加的產權界定小組,具體負責企業產權界定工作;

(二)查閱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三)清理界定;

(四)界定為國有資產的,由企業填寫《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表》,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五)經認定的國有資產,要明確管理主體,辦理相關法律手續。

(六)會計賬目的調整,屬於政府部門投資的,應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占有國有資產的集體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接受產權界定或者不如實反映、提供資料,致使產權界定無法進行,損害國家利益的,產權界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企業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並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懲處。

第二十八條。集體企業隱瞞或騙取應界定的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權益損害的,由產權界定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企業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經濟和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企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阻撓、幹預產權界定,或者與企業串通作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產權界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報請政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經濟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懲處。

有前款情形的,需要辦理產權界定手續。

第三十條產權界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產權界定中濫用職權、弄虛作假,不如實界定產權,損害國家和集體權益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行業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軍隊、武警等特殊單位舉辦的集體企業的產權界定,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由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頒布前,有關產權界定的政策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