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企業資本
註冊資本800萬元以上。
二、企業的主要人員
1.企業經理具有5年以上項目管理經驗。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
3.財務負責人具有初級以上會計師職稱。
4.註冊建造師不少於5人,其中采礦工程師不少於3人。
5.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於10人,礦井建設、礦井機電、地質、測量、通風安全等專業齊全。
6.企業技術負責人或註冊建造師承擔過不少於2項資質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
承包工程範圍:
三級企業:可承擔以下礦山工程總承包:年產70萬噸鐵礦采選工程;70萬噸/年以下有色砂礦或36萬噸/年以下有色脈礦采選項目;相對瓦斯湧出量≤65438+100 m3/噸或絕對瓦斯湧出量≤40m3/min的煤礦工程或相對瓦斯湧出量≤ 1.8萬噸/年的煤炭洗選工程;36萬噸/年以下的磷礦、硫鐵礦或鈾礦;65438+20萬噸/年以下石膏礦、應時礦或石灰石礦等建材開采項目;7000m以下的道路工程或70萬m3以下的剝離量。
露天礦工程。
註:礦山工程包括礦山工程(地下開采)、露天工程、洗選選礦工程、尾礦工程、地面生產系統和礦區配套工程。地面生產系統是指:
1、破碎篩分車間、轉運點、原料倉(產品倉)、裝車倉(站)及互聯帶式輸送機棧橋土建工程;
2.設備安裝工程(包括機械設備、電氣設備和管道安裝工程)、土建和公共建築以及與上述土建工程相對應的安裝工程;
礦區配套工程是指鐵路專用線工程、公路工程、輸變電工程、通信工程、環保工程、綠化工程等。
3、挖掘機、推土機、叉車、自卸汽車、空氣壓縮機等爆破機械,型號視礦井類型和開采條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