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措施第六條已取得營業執照,但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已取得的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滿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證審批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註銷登記或者擅自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