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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追尾事故

法律主觀:

追尾事故通常是指兩車之間未能保持壹定的車距,由於後面壹車突然加速或者前面的車子突然減速造成的兩車接觸、撞擊所導致的交通事故。汽車追尾事故的責任認定:壹、後車追尾前車,責任在後車的情形中,往往是由於換道超車而剎車不及發生追尾撞擊。因此,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超車:(1)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2)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3)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4)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此種情形中,由於後車的違法超車行為導致追尾事故發生的,後車應負事故責任。二、道路上的機動車由於停車不當或未設置相關警示標誌,導致後面同車道的機動車發現前有故障車輛停於路中時,已來不及踩剎車,導致追尾事故發生。因此,機動車遇到故障需要停車修理時,應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安全警示工作。(1)機動車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2)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機動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後位燈,必要時迅速報警。(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除了按照上述辦法處理,應當特別註意的是,由於高速公路上的車輛車速較快,警告標誌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如果因故障在道路上停放的車輛未盡到上述規定的安全警示義務,導致後面同車道車輛避讓不及發生追尾事故的,被追尾的車輛應負事故責任。以上就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追尾的情況,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