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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能否以勞務出資?

法律分析:勞務出資僅限於特定企業類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以勞務出資,但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在非合夥企業組織中,不得約定勞務出資,否則可能因勞務出資無法律效力而產生法律糾紛。

首先,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沒有規定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擔保財產作為出資。可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得以勞務出資。

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勞務作為出資的,應當在章程中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