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則上是壹對夫婦最好生育兩個子女。 這跟2015年計劃生育法修改前的表述是完全不壹樣的,修改前的法律是“國家規定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新法用的是“倡導兩個子女”。 當然,既然是倡導,那也可以只生育壹個子女,畢竟有些地方生出來養不起啊。
2.
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再生育子女。 至於什麽特殊情況,那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地方性法規形式)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
3.
少數民族生多生少由各地根據風俗習慣等確定,這也是第二種結論的延伸,比如有的少數民族壓根就沒有生育子女限制。
此外,如果夫妻雙方來自不同的省份,兩個省之間對於該生幾個能生幾個規定又不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