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保密協議責任的約定方式是,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每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保密協議的內容應該涉及哪些方面?
保密協議的內容應包括:
1.未經許可,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得將商業秘密披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於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目的;
2.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得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和物品帶出保密區;
3.保密義務人在接受國外訪問或與任何第三方溝通時,不得涉及合同約定的商業秘密;
4.合同終止後,應歸還保密信息;
5.保密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