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者申訴制度即學生申訴制度,具有與教師申訴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訴訟性。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含義和特征、申訴的範圍和申訴制度的程序具體如下:
知識點:教師資格考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
壹、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含義和特征
受教育者申訴制度即學生申訴制度,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具有與教師申訴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訴訟性。
二、受教育者申訴的範圍
《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受教育者的權利,其中第四項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根據這壹規定,提起申訴的人必須是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被申訴人是學校或教師,申訴的事項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規定的受理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學生申訴的範圍包括:
1.對學校作出的各種處分不服,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可以申訴;
2.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如在教育活動中對其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限制其人身自由權等,可以申訴;
3.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財產權,如非法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非法沒收其財物,強迫其購買非必需教學物品等,可以申訴;
4.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可以提出申訴。如教師剽竊學生的著作權、發明權或其他科技成果權,學校強行將學生的知識產權收歸學校等。
三、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程序
和教師申訴制度壹樣,受教育者申訴制度也有提出申訴、申訴受理和申訴處理等環節。
1.提出申訴。提出申訴可以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要講明被申訴人的狀況,申訴的理由和事件發生的基本事實經過,最後提出申訴的要求。書面形式的申訴要求載明申訴人、被申訴人、申訴要求、申訴理由和事實經過。
2.申訴受理。主管機關接到學生的口頭或書面申訴後,可以依具體情況經審查後做出不同的處理。對於屬於自己主管的,予以受理;對於不屬自己主管的,告知學生向其他部門申訴或駁回申訴;對於雖屬本部門主管,但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告知學生不能申訴;對於未說明申訴理由和要求的,可要求其再次說明或重新提交申訴書。主管機關對於口頭申訴應在當時或規定時間內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對於書面申訴則應在規定時間內給予是否受理的正式通知。
3.申訴處理。對申訴的處理,如果主管機關對申訴進行受理,則應該對事件進行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
①如果學校、教師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行為或處分決定符合法定權限或程序,適用法律規定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來的處分決定和結果;
②如果處分決定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侵害申訴人合法權益,可以撤銷原處分決定或責令被申訴人限期改正;
③具體處分決定或具體行為決定的壹部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或事實不清的,可責令退回原機關重新處理或部分撤銷原決定;
④處分決定所依據的規章制度或校規校紀與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相抵觸時,可撤銷原處理決定;
⑤如果是對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等進行申訴,學生對申訴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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