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2021年全年工資收入總額為依據申報其2022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
2.用人單位2021年新增人員,以起薪當月工資收入為依據申報繳費工資基數。
3.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並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在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準範圍內,以傷殘津貼為依據申報繳費工資基數。
4.繳費工資基數的組成按照《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關於規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規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補充意見》等規定執行。
5.在鎮江市區同步參加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僅需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無需向醫保經辦機構申報醫療、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其醫療和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按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執行。
6.在江蘇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屬用人單位,向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申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後,無需向鎮江市區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工傷、失業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但需向市區醫保經辦機構申報醫療、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
7.省屬用人單位的參保職工及在鎮江市區僅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用人單位需為其申報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在職人員以職工2021年全年工資收入總額除以12個月為月申報依據,退休人員按其2021年12月份發放的退休費乘以12個月作為申報基數。12月新增退休人員按核定的退休費作為基數,退休人員醫保基數上限為21821元/月。
機關事業單位申報口徑
1.機關單位、事業單位2022年度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本次暫不申報。具體申報事項由稅務部門另行通知。
2.機關單位、事業單位需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失業、工傷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向醫保經辦機構申報醫療、生育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已退休人員還需同步申報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退休人員按2021年12月省養老保險系統發放待遇作為其2022年的醫保月申報基數,退休人員醫保基數上限為21821元/月。
3.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壹的津貼補貼、國家和省規定的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年終壹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壹的津貼補貼、國家和省規定的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4.省級駐鎮機關事業單位申報口徑同上,不得隨意擴大。
特殊醫療統籌人員基數標準
特殊醫療統籌人員無需申報,1-6級傷殘軍人、離休及離休遺屬按7216元/月作為醫保基數。納入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城市特困職工按4250元/月的標準作為醫保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