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劣跡藝人,我認為應該保持嚴謹的態度和原則:首先,必須感到憤怒和譴責對於這種不良行為的行為,絕不能對於這些行為要以同情和縱容的心態去對待;其次,應該摒棄任何對於劣跡藝人進行粉飾或美化的言論和想法,更不能對於他們的追捧或崇拜帶來不良社會氛圍;最後,應該盡可能地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信息和揭露隱私,讓消費者能夠依據個人的判斷,自行選擇相信或否定這些藝人。
值得註意的是,我並不是認為劣跡藝人應該被太過於極端地排斥和抵制,他們依據個人的選擇和改過,仍然可以通過努力和行動來獲得公眾的贊揚和信任。作為年輕人,我們應該抱有壹份寬容和包容的心態,但這樣的寬容和包容並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容忍壹切不良行為的存在,而是應該更具體地分辨何為善,何為惡,並對於那些影響惡劣的藝人,應該堅決加以譴責,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