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的裁定依據是什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第壹百零壹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訴前的財產保全;此外,訴前行為保全制度在知識產權法中也有規定。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對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執行困難或者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實施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實施某種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應符合以下條件:第壹,對有爭議的財產需要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本案的債權具有財產給付的內容。二是未來生效判決因主客觀因素無法執行或難以執行。主觀因素包括: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產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易腐易腐,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會造成較大損失。第三,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後,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在壹審或者二審程序中,案件尚未審結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執行,但不得申請財產保全。第四,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壹般應由當事人書面提交。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職權進行財產保全裁定,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前,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的擔保金額應當與請求保全的金額相當。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如果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錯誤給申請人造成損失,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擔保的財產中獲得賠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為:1。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有給付的內容,即申請人對未來案件的訴訟請求必須有財產給付的內容。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3.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糾紛或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害的人。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都必須繳納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執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提起訴訟,使與保全財產有關的糾紛通過審判解決。利害關系人在三十日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