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關於改進和規範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第八款規定,無犯罪記錄證明。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的客觀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國家建立並逐步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向罪犯告知生效刑事裁判文書等相關信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查和處理犯罪記錄相關查詢申請。公安派出所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關於繼續深造、現役和就業的資格和條件的規定。公民因出國需要,可以申請查詢自己是否有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查詢目的使用相關信息,並對犯罪信息嚴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