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標的”條款必須規定得準確、清晰、詳實,否則,將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標的”條款的缺失導致合同不生效。
標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如果沒有標的,就沒有客體,合同關系也應不復存在。實踐中涉及貨物等有形物時,合同標的條款缺失的情況極為少見,但合同標的是某種權利、行為,且通過文字描述有壹定困難時,就可能產生缺失合同標的條款的情況。
2、合同標的約定不明引發合同糾紛。
合同標的約定不明是合同標的條款最容易出現的壹種法律風險。因為雙方對合同標的描述的不準確,不具有唯壹性,導致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分歧的情況較為常見。
3、合同標的違法致使合同無效。
合同法中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在實踐中,因合同標的違法致使合同無效的案件也比比皆是,如禁止流通物買賣合同、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掛靠協議、無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等。
4、當事人交易的實際標的與合同約定標的不壹致導致壹方當事人的權益難以主張。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有時為實現特定的經營目的,並不壹定采用最直接的交易形式。例如,企業為了獲取某項資產(如不動產、采礦權等),因交易稅費過高及或法律對特定資產轉讓條件的限制,故將直接購買該資產的交易模式轉化為收購股權等其他方式以獲得該資產。此時,對合同標的的準確描述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在合同中就不僅僅需要考慮對股權的描述,同時需要將該項資產作為核心內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否則若該資產出現壹些與預想不符的情況時,購買人將不能以此為由主張解除股權購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