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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旅館業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治安管理。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各類賓館、家庭旅館和旅店、招待所、客用倉庫、洗浴場所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

旅遊、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旅館業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條旅館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管理。第五條經營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築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是獨立的區域,與酒店內的娛樂、商務及其他輔助服務設施分開;

(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出入口、通道、電梯等公共區域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有旅客隨身物品、行李存放室或保險箱(櫃)等安全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六條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殊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申請人應當向旅館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申請人,不得擅自經營旅館業務;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許可證範圍內從事旅館經營。第七條申請開辦旅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非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

(四)旅館客房數、床位數、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證明;

(六)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七)旅館安全負責人、保安人員和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申請人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向當地縣(區)公安機關提交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並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對旅館的經營狀況進行實地檢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區)公安機關不能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的,經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九條旅館名稱、非法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改建、改造、擴建、合並等改變原經營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檢查。第十條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地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新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第十壹條旅館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三個工作日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備案。第十二條申請人在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第十三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實施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組織員工接受公共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建立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按照規定指定專人核對旅客身份證件,並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4)建立訪客登記制度;

(五)及時制止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酒店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圖像信息的保存期不得少於30天;

(七)妥善保管乘客遺留的財物;無法返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八)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