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7日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243號)
為進壹步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發展環境,促進國家中心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部分省級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審批收費項目的通知》(鄂政發〔2012〕48號)精神,市人民政府對市級單位目前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我市市級實施行政審批事項259項,同時再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事項,其中:下放23項行政審批事項,取消17項行政審批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40項,列為審核轉報的事項26項。
各區、市直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調整和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對公布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明確實施條件、審批程序和時限要求,完善各環節工作流程和管理規範,進壹步提高審批的效率和質量;對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分級審批的除外),市級相關部門不得再實施審批,同時要加強監督、指導工作,實現管理重心下移,做到權力下放,監管和服務標準不降;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壹律不得變相保留或者恢復,防止審批事項邊減邊增、明減暗增;對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要建立健全後續監管制度,制定配套措施,加強日常監管和服務;對列為審核轉報的事項,要按照法定的時限、方式和要求做好審核和轉報工作。
各區、市直各部門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和零障礙、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標,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進壹步減項目、減程序、減時限、減費用,下放審批權。要嚴格實行行政審批“準入制”,嚴格設定標準,嚴格設定程序,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事項。要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目錄管理制度,對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評價,加強對行政審批事項科學化、法制化、公開化、信息化和常態化管理。要進壹步加強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創新審批方式,提高服務水平。加強審批運行的行政監察,規範審批行為,不斷提高審批效能。
附件:1.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259項)
2.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23項)
3.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17項)
4.不再作為行政審批、調整為其他行政權力的事項目錄(***40項)
5.審核轉報的事項目錄(***26項)
附件1
保留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259項)
序號實施機關事項名稱設立依據審批類型(√)備註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1市發展改革委企業(含外商、中外合資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9號)、《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2號)、《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第12號)√ 2市發展改革委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事項的核準《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增加招標內容以及核準招標事項暫行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9號)、《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號) √ 會同相關主管部門進行核準。3市發展改革委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4市發展改革委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