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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性:

隨著科技的發展,信息保密的方式有很多,但竊取機密的方式也有很多。機密信息系統有壹定的安全要求。根據國家相關標準,建設涉密信息系統是需要達到較高安全等級的計算機系統。首先,必須取消對機密信息系統的管理。1.將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和其他公共信息網絡;2.未采取保護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的;3.使用非保密計算機和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信息;4.擅自卸載或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5.贈送、出售、丟棄或者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用於其他用途。二。保密信息系統的保護保密信息系統應當配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安全設施和設備。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市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合格。三、涉密信息系統的定義例如,有些企業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采用了許多安全保密技術和管理措施來保護其商業秘密,達到了很高的安全等級,但由於沒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不能視為涉密信息系統;但有壹些黨政機關的涉密網絡,範圍很小,只有壹個或幾個房間的幾臺電腦聯網,采取相對封閉的物理安全措施,與外界物理隔離。雖然沒有采用更多的安全技術,系統的安全級別也不是很高,但是由於管理嚴格,安全可控,系統中運行的是國家秘密信息,所以這些系統屬於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系統管理中必須杜絕的行為主要包括: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未采取保護措施,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等公共信息網絡之間交換信息;不得使用非保密計算機或非保密存儲設備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載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規程和管理規程;不得贈送、出售或者丟棄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涉密計算機和涉密存儲設備;未經保密措施,不得在有線和無線通信、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中傳輸國家秘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工作)第四條保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