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經典 -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以自行添加貨物或應稅服務和勞務的名稱嗎?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以自行添加貨物或應稅服務和勞務的名稱嗎?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得隨意更改或增加發票上的貨物或應稅服務名稱。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必須與買賣合同、購銷協議等交易文件中的約定壹致。發票上的名稱、規格、型號等信息必須與實際買賣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相對應。

2.不得隨意拆分或合並商品名稱。商品項目名稱不能因分類或稅率不同而人為拆分或合並,會造成開票信息與實際交易不壹致。

3.符合財政部《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該辦法對發票記載的項目、標準、格式做了詳細規定,其他項目不能隨意增加。

4.獲得稅務機關的批準。確需調整發票項目的,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獲得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更改。

5.註入和減少項目應相互對應。增加某壹項時,相應的減少項要同步調整,數量和金額要對應,補充完全。否則計費信息會不準確,不壹致。

綜上所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不能隨意更改貨物和服務的名稱。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實際交易的約定內容和批準的項目開具。任何變更或增加都需要經過稅務機關批準,並與實際交易信息完全對應,否則將面臨稅務行政處罰的風險。

開具發票時,必須確認基本發票,並嚴格按照本單據內容開具發票。如果涉及工程變更,必須通過補充協議或變更通知重新確認工程內容,才能變更計費內容。這是合規開發票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