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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壹級殘疾:極重度器質性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2級以下;三肢癱(肌力1級;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植物性生存狀態;遷延性昏迷狀態;呼吸困難Ⅳ級。二級殘疾:四肢癱(二肢以上肌力2級;三肢癱(肌力2級;截癱或偏癱(肌力1級;截癱(肌力2級)伴二便失禁。

法律分析;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壹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壹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總則

鑒定原則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並發癥或者後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癥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鑒定。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鑒定時機

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致的並發癥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癥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鑒定。

疑難、復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傷病關系處理原則

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進行鑒定。

損傷與既往傷/病***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壹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壹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壹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

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鑒定,只說明因果關系。

在確定了鑒定標準以後,受害者可以提供有關的賠償,對於賠償的標準還是需要參照法律的規定。如果妳需要了解賠償範圍和標準的確定的,可以咨詢律圖網站專業律師,這是很有必要的。

法律依據: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5.1 顱腦、脊髓 5.1.1 重傷壹級 a植物生存狀態。 b)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c)偏癱、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重度)。 e)重度智能減退或者器質性精神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 重傷二級 a)頭皮缺損面積累計75.0cm2以上。 b)開放性顱骨骨折伴硬腦膜破裂。 c)顱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現腦受壓癥狀和體征,須手術治療。 d)顱底骨折,伴腦脊液漏持續4周以上。 e)顱底骨折,伴面神經或者聽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