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研究制定關務公開方案,確定關務公開的具體範圍、形式、程序等事宜;
(二)受理向海關提出的關務公開申請;
(三)更新關務公開信息;
(四)對關務公開涉及的相關檔案資料及時立卷、歸檔保存。
關務公開有關管理部門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應當向社會公開。
海關有關監督部門應當對關務公開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第六條 下列內容海關應當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章、海關總署公告、直屬海關公告、行政裁定等;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重大事項的目的、決策依據、決策結果和論證情況等;
(三)海關行政許可項目和審批項目的相關情況;
(四)海關實施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具體部門的名稱、地址、電話,實施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是否收費、收費標準,辦理結果以及救濟途徑等;
(五)海關的機構設置、職責權限以及辦公地點、辦公時間;
(六)現場業務作業流程、服務時限承諾,以及辦理現場業務海關人員的姓名、職務、職責、工號、辦公電話;
(七)海關職業紀律、工作紀律和行為規範;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海關總署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第七條 海關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向其告知下列內容:
(壹)作出決定的機關;
(二)決定程序;
(三)決定依據和理由;
(四)決定結果;
(五)救濟途徑和時限。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未列明的其他內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應當對外公開的,可以向海關申請公開。
與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行政處理決定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海關告知本辦法第七條未列明的其他有關內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海關向其公開有關自己的信息,發現該信息的內容有錯誤或者不準確的,可以向海關說明理由,並有權要求更正。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公開:
(壹)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於海關工作秘密的;
(四)屬於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五)公開後可能會影響公***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海關總署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海關應當保證公開內容的有效性。公開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更新。第十壹條 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公開的內容,海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以下壹種或者幾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壹)報刊、雜誌;
(二)互聯網海關門戶網站;
(三)廣播、電視等公***媒體;
(四)在主要辦公地點設立供公眾查閱的資料室、在公告欄和宣傳櫥窗進行張貼公布、通過計算機觸摸屏、電子屏幕對外公開等;
(五)免費發放資料;
(六)新聞發布會;
(七)聽證會;
(八)征求意見會;
(九)制定關務公開手冊、關務公開指南;
(十)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以海關總署令形式公布的海關規章以及以海關總署公告形式發布的其他海關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海關總署文告》上刊登。第十二條 海關行政管理相對人向海關申請公開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所列內容,並經海關同意的,海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形式公開。第十三條 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公開的內容,海關可以視條件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