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8日,“成都孫偉銘醉酒駕車案”、“廣東黎景全醉酒駕車案”分別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對被告人孫偉銘和被告人黎景全分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均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最高人民法院當天就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這兩起案件的審理結果,並支持這兩起案件的二審判決。這兩起案件作為我國接連發生的壹系列惡性“酒駕肇事”案件的典型代表,經媒體報道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和熱烈討論。“酒駕肇事”案件不同於壹般的交通肇事案,其嚴重危害了公***安全,也暴露出了我國相關立法規制的缺陷。我們認為,為有效地懲治“酒駕肇事”行為及其他“酒駕”危害行為應當針對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參考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積極尋求相應的刑法立法完善對策。
2010年5月9日5時36分許,陳家飲酒後超速駕駛英菲尼迪牌小型轎車,在北京市朝陽區東大橋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建國門外大街永安裏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號放行的菲亞特牌小型轎車,繼而又撞向正常行駛的639路公交車左前側。陳家棄車逃逸,事故造成菲亞特車主陳偉寧及6歲女兒珠珠死亡,陳偉寧的另壹雙胞胎女兒珍珍因不在車上,幸免於難,陳的妻子王輝重傷。
公訴機關認為,陳家明知酒後不能駕駛機動車,卻違反交通法規駕車超速行駛,致兩人死亡、壹人重傷,嚴重危害了公***安全。陳家在本案中涉嫌四項交通違法,壹是酒後駕車,二是闖紅燈,三是肇事逃逸,四是超速行駛,以此為基礎,檢方對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安全罪提起公訴。
由此可知醉酒駕駛的危害有1 引發交通事故2 危害公***安全3 本人神智不清4 民警解決困難希望大家引以為鑒堅持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