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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有哪些部門?

檢察院* * *設置了八個部門:

分別是辦公室、政治部、第壹檢察官辦公室、第二檢察官辦公室、第三檢察官辦公室、第四檢察官辦公室、第五檢察官辦公室、第六檢察官辦公室、第七檢察官辦公室、第八檢察官辦公室、第九檢察官辦公室、第十檢察官辦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處、國際合作局。

壹、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1.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2.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4.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二、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是:

1.立案請求報告由承辦案件的人員制作;

2、由部門負責人或檢察官審查;

3.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和同意;

4、由部門負責人或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批準或決定後,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