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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知識產權法的最終歸屬。

法律主觀性:

1.知識產權法是指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2.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6)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等等。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123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