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申請營業執照的法律依據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未經核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終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
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3.《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3000元以下罰款。